CNAS實驗室認可CMA廠家現貨批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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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參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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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價格 | 497 |
發貨期限 | 電議 |
供貨總量 | 電議 |
運費說明 | 電議 |
品牌 | CMA及CNAS |
服務目標 | 短期一次性取證 |
咨詢方式 | 現場+遠程 |
咨詢地區 | 全國 |
咨詢范圍 | CMA及CNAS指導 |


3.對實驗室能力驗證的解釋
(1)能力驗證是指認可機構為確保實驗室維持較高的校準/檢測水平而對其能力進行考核、監督和確認的一種驗證活動;
(2)能力驗證是為確定實驗室進行特定測量能力而進行的室間比對,即僅為實現實驗室間比對 個目的而進行的;
(3)能力驗證主要用于認可活動,當然也為上述其他目的提供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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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比對和能力驗證主要異同點
實驗室間比對可以自己組織(簡單方法:一被測物由其他一個或多個實驗室測量后再由自己實驗室測量,比對測量結果)。
能力驗證則需得到CNAS承認的機構組織的才行(不能自己組織):
(1)運作的主體不同——任何實驗室或某個領域的實驗室群體都可以根據各自的需要組織實驗室間比對活動,而能力驗證活動需由認可機構或其授權/認可的機構組織運作;
(2)運作的依據不同——實驗室間比對可按照預先規定的條件進行,而能力驗證應依據《利用實驗室間比對的能力驗證》進行,以確保能力驗證計劃的質量;
(3)評價內容不同——能力驗證活動必須對參加對象進行能力評價,而實驗室間比對往往只需要得到某個特定的結論;
(4)保密政策——大多數的能力驗證活動應對參加者的身份予以保密,而實驗室間比對可以不考慮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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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納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位于海淀區信息路甲28號科實大廈A座13A-2,公司主營 (河北保定) 本地 CNAS認可等等.在公司發展壯大的幾年里,我們始終為客戶提高好的產品和技術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務, 、質量可靠,性能優良,符合標準,并通過IS09001:2000國際質量體系認證。
我司堅持以“戰略”為經營原則,繼續秉承“質量為先,誠信為本”的經營宗旨為國內外客戶提供優良的產品和服務,未來繼續堅持以質量為先、誠信為本、以進取的精神、誠摯的態度、熱忱的服務與各位朋友攜手合作,共創一個美好的明天!
等同采用國外標準的需要中外標準分別認可嗎?答:必須按照中外標準分別認可。
某實驗室申請的酒精中純度和雜質檢測項目,所用的標準為GB***,該國標中雜質測試引用了某行業標準SY***,該行標是否需要單獨拿出認可?答:需要單獨拿出認可。 超出預定范圍使用的標準方法,在能力表述時,何種情況表述為標準方法,何種情況表述為自編方法(標準作業程序SOP)?答:①通過方法確認,能夠按照標準方法標準檢測/校準時,可以表述為標準方法。②通過確認,需要修改采用標準方法時,應編制作業指導書進行認可。 被認可的標準或規范中,其內容較為簡單,其引用或執行其他標準(按項目執行),這個執行標準是否要申請認可。答:要申請認可。CNAS實驗室認可CMA計量認證 CNAS實驗室認可 咨詢指導!
計量認證與資質認定
計量認證是資質認定兩種形式中的一種,除了計量認證之外資質認定還包括審查認可這種認定形式。
計量認證是指 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工作性能、工作環境和人員的操作技能和保證量值統一、準確的措施及檢測數據公正可靠的質量體系能力進行的考核。由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將這種考核稱為 “ 計量認證 ” ,于是 “ 計量認證 ” 的名稱延用至今。但自2006年《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發布以來,計量認證和審查認可評審所依據的準則均更新為《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因此自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用資質認定這種叫法代替了以前大家熟悉的計量認證這種稱呼。
審查認可是指 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承擔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檢驗任務和承擔其他標準實施監督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的檢測能力以及質量體系進行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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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的用工形式能否可以是勞務派遣?
CNAS-CI01:2012 5.2.5要求:檢驗機構應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術經理,對確保按照本準則的要求開展檢驗活動負責。CNAS-CI02:2015 5.2.5a進一步解釋:“有”應該被解釋為“雇有”或者“簽訂合同”。但對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簽訂合同”,《認可準則》和《認可準則應用說明》就沒有進一步解釋。而現實中,世界各經濟體對勞動合同或雇傭員工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做法也有明顯的差異,因此需要明確界定。
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轉型使其,勞動用工制度復雜,幾種用工制度同時并存。檢驗機構設計的用工制度有公務員制、事業單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種類型。這其中前兩種用工制度是傳統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種屬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勞務派遣是中國在建立勞動力市場機制的實踐過程中提出的一個現實課題,是中國勞動用工制度中比較新的一種形式,已被越來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檢驗機構和實驗室。
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派遣的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分離。簡單地講,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法律上的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有償使用關系。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由此我們可以認為,“勞務派遣”是一種非正規就業形式。勞動者是勞務派遣企業的職工,與派遣機構是雇傭關系;與用工機構(檢驗機構)不存在法律上的勞動關系。
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的崗位職責是“確保按照本準則的要求開展檢驗活動負責(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這一職責,必須技術負責人與所在機構建立穩固的、具備法律責任的勞動關系。只有在這樣的勞動關系下,機構才能確保技術負責人擁有必需的技術管理權限,其管理能力和技術能力得到穩定施展和發展維護,順利行使其崗位職責;同時,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必須直接向雇主負責,并有能力承擔相關的工作責任,確保檢驗機構的技術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維護發展。僅是“有償使用”的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顯然不能體現直接負責的雇傭關系,是不能滿足技術負責人有效行使其崗位職責的要求。
因此我們認為,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的用工形式(勞動關系)不可以是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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