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規制來自2014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鞍山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這個規定只限制企業,不限制和事業單位。 它要求企業在2016年3月1日前把派遣工在總員工數中的比例降到10%以下。這個規定的初衷是迫使企業把派遣工轉正。但是企業不愿意這么做,而是把派遣工大量改成“外包工”,以達到降比的目的。 為了完成這個改造,企業只需和鞍山勞務派遣機構簽訂一份外包合同,勞務派遣機構以發包費(包括了派遣機構的服務費和派遣工的工資)為基數納稅即可;而這之前勞務派遣機構是以服務費為基數納稅的。在這個過程中,提供第三方服務的中介機構往往不變,工人也仍然是用工單位在管理,變動的只是文書和交稅方面而已。因此,這種做法被稱之為“真派遣、鞍山附近假外包”。 它是企業降低派遣工比例的主要手段。實際上,外包業務門檻比派遣高得多,用工單位一方面在市場上找不到靠譜的外包機構,另一方面也不愿扶持起一個外包公司跟自己競爭。其結果必然是“真派遣、鞍山附近假外包”的泛濫。 鞍山勞務派遣現有大量:生產工,沖壓工,操作工,短期工,長期工,臨時工派遣,主要向中山,佛山,肇慶,番禺,花都,四會,高要,三水,高明,鶴山,新會,珠海等地方輸送勞務派遣工,普工/臨時工輸送10人起,歡迎人事經理和老板來電洽談

臨時工轉勞務派遣可以嗎 1、臨時工可以轉為勞務派遣員工。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之間存在勞務派遣關系,要派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管理費、被派遣員工的工資、社會保險等費用,派遣單位負責向要派單位派遣勞動者。 (1)一方面是企業對專業化人才使用要求的需要。 (2)另一方面是為了靈活用工,節約勞動成本,例如節約人力資源管理成本、節約因解除勞動合同而須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成本、節約勞動爭議成本等。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鞍山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本公司主要向佛山,中山,新會,鶴山,開平,恩平,肇慶,四會,高要,增城,南沙,番禺,花都,清遠,從化,珠海輸送勞務派遣工,本公司業務有;勞務輸出,臨時工派遣,代發工資,生產線外包,計件承包,員工掛靠,長期工派遣,短期工派遣,沖壓工派遣,電工派遣,木工派遣,一站式服務,歡迎企業來電合作

勞務派遣有什么作用 勞務派遣對促進派遣員工就業、提高派遣員工的職業技能和執業能力、保障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解決派遣員工的后顧之憂等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起新型的勞動關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充分利用勞動部門的就業平臺和資源優勢,為派遣員工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和更為廣闊的職業選擇;重視派遣員工的教育培訓工作,有效派遣員工的職業素質和職業技能,提高派遣員工的職業選擇能力。 2、勞務派遣不僅保證了派遣員工的工資收入水平,而且還可以利用內部的崗位空間和崗位調整,提高派遣員工的工資收入;可節省用工單位招聘員工的各項費用,如場地租用費、廣告費等;同時也避免用工單位自行招進不符合要求人員造成的損失和處理的麻煩。 3、實行勞務派遣可以節省用工單位勞動力;用工單位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要求派遣機構增減派員,有利于用工單位用人的靈活性;也可使用工單位從繁雜的勞動保障事務中解脫出來,有利于用工單位集中精力抓好生產經營。現有大量沖壓工 生產工 臨時工派遣歡迎來電合作

鞍山勞務派遣現有大量:生產工,沖壓工,操作工,短期工,長期工,臨時工派遣,主要向中山,佛山,肇慶,番禺,花都,四會,高要,三水,高明,鶴山,新會,珠海等地方輸送勞務派遣工,普工/臨時工輸送10人起,歡迎人事經理和老板來電洽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被鞍山勞務派遣勞動者有本案第四十條項、鞍山同城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查,本案中,用工單位某大廈以不勝任工作為由將劉某退回派遣公司某公司,后某公司又以用工單位經營方針和業務發生一定調整改變,劉某專業和經歷,能力均不符合該公司要求為由解除與劉某勞動關系。首先,某大廈并未舉證其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項規定盡到對于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義務,即以不勝任工作為由將劉某退回派遣公司某公司已屬違法退工。 其次,某公司再行依用工單位經營方針和業務發生一定調整改變,劉某專業和經歷、鞍山同城能力均不符合該公司要求為由解除與劉某勞動關系亦無法律依據,亦屬違法解除。綜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及《鞍山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款之規定,本案中,用工單位違反法律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后派遣單位違法解除與勞動者之勞動合同關系,屬于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某公司應當承擔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責任,某大廈應當就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一節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經濟賠償金計算年限問題,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之規定,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鞍山同城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的,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鞍山同城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應當支持。鑒于本案中,系某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根據二被上訴人認可真實性的錄音證據,該錄音中某公司工作人員認可了劉某經濟補償計算之工作年限應當為5年(實際工作年限為4年7個月), 現有大量:生產工,沖壓工,操作工,短期工,長期工,臨時工派遣,主要向中山,佛山,肇慶,番禺,花都,四會,高要,三水,高明,鶴山,新會,珠海等地方輸送勞務派遣工,普工/臨時工輸送10人起,歡迎人事經理和老板來電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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